免刑非無罪 洪本成被判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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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去年九合一大選尋求連任的彰化縣議員洪本成,因其曾涉犯貪汙罪,遭判處免刑,被中選會及同選區候選人歐陽蓁珠先後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但洪本成辯稱其經免刑判決,不可與犯貪汙罪而受徒刑以上宣判者,同等併論,方符合比例原則之合憲性。彰化地院審理後,認「免刑判決」本質上仍屬有罪判決,因此判決洪本成第十九屆、第二十屆(本屆)縣議員當選無效。可上訴。

對此,洪本成回應指出,有無參選資格,認定機關是行政法院,現在他們就此正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法院尚未判決,至於地方法院判決結果,他們認為與法不合,錯解法令;他們對此判決現正提起上訴中,在案件未定讞前,洪本成的縣議員資格不受影響。

彰化地院認為,刑事免刑判決本質上仍屬有罪判決,洪本成犯罪事證業經認定明確,僅因法律上之原因,不宜發動刑罰權,無諭知科刑之必要而判決免刑。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歷次修正過程觀之,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曾犯貪汙罪,經判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其立法意旨乃在端正選風、澄清吏治,故所謂判「刑」確定,應包含「免刑」判決在內。

彰化地院說,洪本成前犯貪汙治罪條例罪名,經該院認定犯罪事證明確,雖因其於偵查中自白而查獲其他被告,且繳交犯罪所得,依法律規定判決免刑,然依上開說明,仍符合選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曾犯貪汙罪,經判刑確定」規定之要件,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自無候選人資格,故其第十九屆、第二十屆彰化縣第五選區縣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

至於選務機關對於被告得否登記為候選人之認定,因認定不正確或未積極審查,不影響本件判決之認定。

彰化地院也表示,有關選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消極資格要件是否妥適,有無損及人民參政權,乃屬立法職權,該院仍應依現行法律規定依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