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糾首宗翻案成功 黃慧夫判無罪

627

台大醫師黃慧夫(左)涉11年前做手術,疏未照顧致病患右下肢截肢,二審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判刑4月確定,得易科罰金;黃提出多家醫院鑑定報告,聲請再審獲准。高院19日改判他無罪確定。 (中央社)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大醫院整形外科醫師黃慧夫任職亞東醫院時,十一年前為一名車禍少年動手術,少年術後五天自行轉院,右腿竟截肢,遭控業務過失致重傷罪。一審無罪,二審改判四月,經提出再審獲准後,台灣高院十九日維持黃慧夫無罪判決確定。本案也是國內首件醫療官司再審翻案成功的案例。
 黃慧夫昨日到庭聽判,獲知無罪判決後情緒激動、哽咽,表示自己終於能勇敢走下去。他說,這十多年來的煎熬沒人能體會,自己沒有犯錯卻因為不公平的司法制度被判有罪,呼籲社會應重視防禦性醫療的重要性。
 他提出多家醫院的鑑定報告,去年聲請再審獲准,台灣高等法院開啟再審,歷經一年多審理,高院判黃慧夫無罪確定。
 高院再審判決指出,根據少年手術後照片、轉院後照片、病歷資料、X光片及三總、榮總等醫療鑑定函,認為少年接受黃慧夫的手術後,右腿血液循環良好,且在住院期間未發生肌肉組織壞死。
 鑑定認為,膝關節脫臼壓迫膕動脈會立即造成血管阻塞,若沒將膝關節復位,四到六小時就可能造成肌肉組織壞死,原本受傷的膝關節若經外力撞擊,可能比一般人容易脫臼,壓迫膕動脈致阻塞血管,足認少年極可能在轉院過程中造成膝關節脫臼。
 高院指出,少年在亞東醫院住院期間,血液循環良好,不須進行血管攝影,黃慧夫無過失。且少年當時是自行轉院,非黃慧夫要求轉院,應由少年承擔轉院過程中的風險,不能要求黃負責。
 黃慧夫於民國九十七年在亞東醫院擔任整形外科主治醫師,替一名無照騎機車出車禍的少年右腿動「筋膜切開術」,術後五天少年自行轉院,右腿卻血管阻塞,致缺血性壞死、敗血症,只能截肢保命。
 少年家屬因此控告黃慧夫涉嫌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新北地院一審判黃慧夫無罪,高院二審改判四月、得易科罰金定讞。黃慧夫不服,提出新的鑑定報告聲請再審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