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小隊長涉性侵 判1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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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中市消防局李姓前小隊長三年多前酒後闖入女消防員寢室,對即將結婚的女同事性侵得逞。最高法院認定李男行為造成被害人尋短,惡性重大,二十日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六年定讞,必須服刑。
 李男於民國一0四年擔任消防小隊長期間,某日凌晨與隊員吃消夜、飲酒,對女隊員一再勸酒,被害人礙於人情壓力,喝下五、六罐啤酒,而略有醉意,返回寢室休息。
 被害人指控,李男事後傳送性騷擾訊息給她,凌晨三時許還闖入女性備勤室,對她強吻、性侵,雖趁機逃進浴室反鎖,但仍遭李男拉出襲胸,直到她呼救才罷手。
 被害人事發後請求同事幫忙,告知男友此事,並報警處理。但李男於案後全盤否認犯行。
 法官審理認為,被害人內褲檢驗出李男的DNA,且寢室也有李男的鞋印等,足以認定女方指控為真。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將李男判刑十年。
 二審認為,女子案發後身心嚴重受創,曾有輕生行為,且當時論及婚嫁、拍好婚紗,卻遭李男伸出狼爪摧殘,審酌李男知法犯法、惡性重大,甚至企圖脫產,改判十二年徒刑。最高法院昨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