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免洗餐具 8月起擴大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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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環保署二十九日發布公告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八月一日起,公部門、量販店等八大類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生物可分解塑膠(PLA)製成免洗餐具,違者罰一千二百到六千元。

環保署指出,民國九十一年七月開始規定公部門、公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有店面餐飲業等八大類管制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今年八月一日起擴大前述八大類管制對象,全面也不得提供生物可分解塑膠製成的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的塑膠內盤等免洗餐具;違者依據廢棄物清理法開罰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環保署也說明,當初規定八大類管制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時未把PLA材質納入,而此材質除必須在特定條件環境才能快速分解,國內也沒有合適的再利用方式及堆肥設施做處理,外觀又跟保麗龍瓶等相似,回收處理時會產生混淆,衍生環境問題,所以進一步修正限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