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遲報到」遭撤銷緩刑 提抗告翻盤成功

360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林姓男子曾性侵前女友獲緩刑三年,需定期向觀護人報到,今年四月間林未準時報到,經觀護人通報後,法院撤銷緩刑,林提抗告,辯稱他是唯一經濟支柱,罹患癲癇祖母由他照顧、每日拍痰,他僅是「遲到」,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未審酌林是遲到或未到理由,認為抗告有理由,發回地院更裁。

裁定書指出,林姓男子曾涉嫌性侵前女友,在一0九年七月間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一年八月,緩刑三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需定期向觀護人報到,不過今年四月二十八日,他被觀護人通報,報到時間為上午九時,卻遲至近下午四時才報到。

台中地院認定,林遲到行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認定屬「情節重大」,因此撤銷緩刑;林不服裁定,向台中高分院提出抗告,他抗辯,他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父親將自己鎖在房間內足不出戶,高齡的罹患癲癇祖母由他照顧,每日拍痰、擦身、清潔,過去保護管束期間,都有依約報到。

林男說,他在家中成立遊戲工作室,每日需跑程式確認劇本流程無誤,報到前因從半夜工作到上午十一時,因而未注意時間,不過當天下午二時許,即已出現在地檢署,但因人多排隊,才遲至下午四時才報到,「不是惡意不履行報到義務」。

台中高分院審酌,一審僅依林男遲到,即認定構成「情節重大」違規,但未審酌林男是否因工作負荷,需獨力照顧重病祖母等情況,才疏於未遵期報到,或及時陳報自己未能遵期報到的正當理由,屬於是否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的判斷,因此發回台中地院更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