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合法行使留置權 並無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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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區李先生問:我在民國九十九年購買銑床一台,後來陳先生與我約定,由陳先生代償該機台的租賃貸款一百萬元,我在一0一年將該機台搬至陳先生的廠房內,陳先生並僱用我操作機台生產使用。我在一0三年向陳先生要求離職及返還機台,在我離職時陳先生以催告單要求我清償該一百萬元貸款,我未清償,陳先生即拒絕將該機台交還給我,請問我可以向陳先生請求使用機台的不當得利嗎?

答:陳先生因代償機台貸款債務,受李先生移轉占有而成為機台的占有人,且代李先生出面與租賃公司洽談還款數額,並清償租賃貸款。陳先生係依李先生的委託,處理其向租賃公司償還貸款相關事務,李、陳間存有委任契約,李先生依據委任契約對陳先生負有返還陳先生一百萬元的債務,且與陳先生占有該機台有牽連關係。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的動產,而其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的權利。李、陳雙方間存有委任契約,陳先生因而占有機台,陳先生對李先生的一百萬債權,與該機台有牽連關係,因此陳先生可以主張留置權。

因李、陳雙方未約定李先生何時返還一百萬元,此項債務屬於不定期債務,而對於不定期債務,債權人得隨時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人在受催告後自應予清償,否則即負遲延責任。在李先生離職之際,陳先生開立催告單要求李先生清償該一百萬元貸款,所以該一百萬債務已屆清償期,李先生未予清償,陳先生即可拒絕交還機台,而在此可以行使留置權情形下,陳先生並無不法利得,李先生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