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年性侵親生女 男判30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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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市一名男子被控長期性侵親生女兒,四年間性侵少女一百三十一次得逞,少女幾近崩潰報案,卻仍遭父親強拉上機車載回家再度性侵。最高法院二十三日依性侵等一百三十一罪,將這名父親合併判刑三十年定讞。
 法院認定這名父親涉犯性侵、殺人未遂、違反保護令等一百三十一罪,每罪判刑二年到七年,累計高達六百六十年。本案將由執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時間,由於我國規定有期徒刑上限為三十年,其服刑時間不會超過三十年。
 受害女子今年已二十歲,父母於她五歲時離異,但仍住在一起。被害女子指控,民國一0三年初她就讀國中時,父親首次在家企圖她性侵未得逞,數月後,少女畢業旅行後回家,遭父親性侵得逞。
 被害人說,父親約每週性侵她一次,每月約三至四次,若她拒絕或反抗,就會被打、罵,或揚言公開她亂倫的事,她因害怕而隱忍多年。
 她前年向母親告狀,母親雖要求父親搬離,但不到兩個月,父親仍脅迫性侵女兒。去年三月,父親又恫嚇她「要廣播讓大家知道我們的事」,女兒情緒崩潰,決定報案求救。
 被害人獲安置後,父親竟在安置處所外埋伏,將她踹倒、強拉上機車後,再度性侵女兒。父親獲知女兒交男友後竟責罵、毆打她,甚至以電線勒她脖子,所幸苦苦哀求才撿回一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