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涉炒股無罪 檢察總長拚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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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二十四日就佳和公司董事長翁茂鍾所涉應華科技炒股案,在更一審判決無罪確定一事,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邢泰釗認為,該案更一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嫌,應有統一法律適用的必要。

最高檢察署指出,全案緣於民國九十四年間,翁茂鍾為佳和集團所屬佳和、怡華、怡晉等公司的董事長,翁為出脫其所掌控的佳和公司、怡華公司、怡晉公司、佳園公司所持有的應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應華公司)股票,與王X賓、蔡X凱簽訂管理顧問合約書,約定由翁茂鍾指派王X賓為與蔡X凱聯絡的窗口,依蔡X凱指定的價與量,出售應華公司股票,並約定以每股新台幣二十九元為出售底價,蔡X凱可取得股票出售價額百分之十的佣金報酬。

後來發生糾紛對簿公堂,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判決翁茂鍾、王X賓、蔡X凱共犯操縱股價罪,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分別處有期徒刑八年、七年二月、九年,並沒收犯罪所得八百九四萬六百五十三元。二審也判蔡茂鍾八年徒刑,三審最高院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定,翁茂鍾證交法部分判無罪,僅依商業會計法改判刑四個月,判決後檢察官未上訴,翁茂鍾等人也撤回上訴,全案終告確定。

最高檢察署指出,原確定判決結果使翁茂鍾等人得以脫免操縱股價的重罪,僅受得易科罰金的輕刑,其判決理由又互相矛盾,並嚴重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引發外界對司法審判公正性之質疑。

經檢察總長刑泰釗審酌後,認原確定判決的審判違背法令,雖非對翁茂鍾等人不利,然因涉及最高法院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見解歧異,有提起非常上訴統一適用法令的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