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揭性騷被害個資 可罰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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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院二十四日初審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明定媒體與任何人不得公開揭露性騷被害人姓名個資,違者最高罰新台幣六十萬元,不過初審條文也有但書,若經成年的被害人同意,或檢察官或法官依法認為有必要者等情形,則不在此限。

不過,朝野對權勢性騷擾定義、申訴程序、加重刑責、地方主管機關設置性騷防治審議會等條文,未達成共識。擔任委員會召委的民進黨立委邱泰源裁示,性騷擾防治法審查完竣,未達共識條文予以保留,並送交黨團協商。

現行條文明定,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的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違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初審通過條文則擴大禁止揭露性騷擾被害人個資的適用範圍,明定任何人不得公開或揭露性騷擾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初審通過條文也提高相關罰則,明定違者處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並可處罰網路揭露的行為人。

現行條文明定,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屬於權勢性騷擾者,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至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初審條文增訂,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請求停止調查,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調解申請後十日內,遴聘具有法學素養、性別平等意識的學者專家一至三人,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