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詐團共謀 台灣之星遭重罰16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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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二日決議,台灣之星門的八家企業客戶申辦二萬四千個門號部份提供詐騙集團使用,且台灣之星員工與犯罪者勾結,教導詐騙集團規避公司控管之機制,因未落實顧客身分查核,合計裁處罰款一千六百萬元,創下電信裁罰單一案件累積最高金額。

NCC指出,羅男、張男、林男三人以「矽谷數位企業社」等八家業者名義向電信業者申辦大量門號,並轉售給犯罪集團作為虛設帳戶及犯罪斷點使用,台灣之星對企業客戶申辦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亦未落實身分查核作業及審查,且調查發現台灣之星蔡姓業務員與嫌犯等人有勾串,教導嫌犯大量取得電信門號及如何規避公司風險控管之方法。

NCC副主委翁柏宗表示,審酌案情,其中四家企業客戶的案件,涉及台灣之星蔡姓員工勾結不法集團,嚴重影響社會秩序,顯示台灣之星內控明顯失靈,因此這四案各開罰二百五十萬元,另外四案則各開罰一百五十萬元,共一千六百萬元,並限一個月內提出改正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