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交部修訂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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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錫銘/台北報導

中共交通運輸部近日修改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依據新訂規定,一是明確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港口經營人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投入保障、標準化和資訊化建設、雙重預防機制構建等方面義務。二是要求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加強危險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設施、設備或者篡改、隱瞞、銷毀相關資料資訊。

該規定還提出強化管理部門安全監管要求,一是依據《安全生產法》,將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監督核查,由應急管理部門調整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二是補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要求,避免和減少重大事故發生。三是增加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相關舉報的調查核實和違法行為的督促整改義務。四是建立重大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部門間資訊共用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提升監管效能。

另加強從業人員權益保障,一是要求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障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後及時得到賠償。二是要求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工作中的危險因素、防範和應急措施,並提供勞動防護用品、關注身心健康等。

新規定補充完善危險貨物範圍,現行規定將《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公約)中列明的散裝油類納入危險貨物範圍。近年來,實踐中出現新型散裝油類物質,但由於公約缺乏增補機制,散裝油類目錄一直未作更新。國際海事組織2021年發佈檔,強制要求各締約國將該新型散裝油類物質按照公約管理,據此對規定中的危險貨物範圍予以補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