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賄7千多萬 營建署貪官求刑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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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內政部營建署原公共工程組組長兼辦道路工程組組長張之明,涉嫌與營建署道北隊副隊長兼辦道路工程組課長詹加欣,透過立委辦公室主任張騰龍向廠商陳登來等人收賄逾七千五百六十七萬餘元,台北地檢署在今年七月發動偵查搜索後,檢察官二十八日偵結依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洗錢防制法起訴張、詹及張三人,依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起訴陳,另因張犯後毫無悔意,檢方也具體求刑二十五年。

檢方起訴書指出,廠商陳登來為提高所撰寫計畫書獲營建署補助審核通過率,遂透過時任立委辦公室主任的張騰龍來行賄張之明,因此而獲得補助的提案計畫多達七十三件,順利審查通過,陳登來依各計畫核定補助金額約百分之一至三不等比例做為賄款,陸續交付賄款共六千四百五十二萬元予張騰龍、張之明。

另於一一0年底至一一一年三、四月間,張之明、張騰龍共同投資的大海企業社因有擴建黑蜆養殖基地需求,他們遂要求陳登來代為支付大海企業社興建大海企業(黑蜆)二廠工程款,而該工程款可用於折抵後續申請補助案之賄款,陳登來借用欣闊公司名義與工程包商簽約,將現金交予欣闊公司用以支付上開工程款共計約一千萬元。

營建署道路工程組於一0九年四月間辦理招標,江姓業者要求合作之團隊參與投標,張之明則為評選委員名單之一,遂以每二至三週一次頻率,安排宴請張之明及詹加欣,消費金額則均由江俊昇支付,張之明接受招待的次數共四十九次、詹加欣接受招待之次數共三十六次,總計張之明共收受江姓業者之不正利益十六萬一千四百七十九元,詹加欣則共收受不正利益八萬四千一百八十二元。

檢方指出,張之明要求江姓業者支付購車給婚外情對象黃女的頭期款七十萬元。黃女於去年十月間產子,張之明也要江每月匯育嬰費用及承諾之每月生活費、車貸到黃女帳戶,總計八十一萬六千元。

檢察官審酌張之明身為營建署組長,收受廠商賄賂,貪聲逐色,犯後毫無悔意,且其所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高達七千五百六十七萬餘元,是近年來檢方起訴公務員收受賄賂最高金額,還收受招待飲宴、歡唱、女性陪侍、飯店住宿等不正利益高達五十六次(且含性服務二次),甚連婚外情對象之育嬰費用、生活費、車貸等費用,亦指示廠商支付,向法院具體求刑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