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發佈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稽核作業規定修正規定即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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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務署發佈修正「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稽核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稽核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為落實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保稅貨品及帳冊之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稽核關員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與其施行細則、科技產業園 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及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稽核作業,其主要稽核事項如下:

(一)查核保稅原料、物(燃)料、成品、自用機器設備、轉運用貨 品帳冊及按月彙報登記簿,是否依規定登載;抽查倉庫之庫存 數與帳面結存數是否相符;抽查原料、半成品之領、退料單及 成品存、出倉單之進出倉動態紀錄是否依規定辦理。

(二)審核產品單位用料清表、盤存統計表及年度結算報告表。

(三)抽查或複驗區內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是否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 出區(廠)及按月彙報業務。

(四)查核委託加工貨品出進廠紀錄卡之填載情形及加工期限。必要 時得赴區外加工廠商之加工處所查核。

(五)查核受託加工、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貨品進出廠紀錄卡填 載情形;受託加工、修理、檢驗及測試案件,其有添加保稅原 料、物料者,於貨品出區前,是否依規定造具用料清表送海關 備查,並繕具報單辦理通關手續。

(六)查核保稅貨品出區(廠)放行單之驗印、序號、填報內容及是 否誤列為非保稅貨品案件。

(七)查核運往區外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之保稅貨品出入區(廠 )情形,及出區保稅貨品是否移作他用或依限運回。

(八)查核區內事業間保稅借料案件是否依規定於期限內向海關申報 ,並依限歸還銷案。

(九)會同有關單位監視銷毀,並抽核是否與報廢清冊相符;查核經 監毀或免監毀案件,其保稅之廢品及下腳經銷毀後能變價者, 是否依規定繕具報單補稅。

(十)查核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物品是否編列不同料號、區隔存放及單獨設帳,並依規定期限填具使用清表向海關報核。

(十一)查核憑領用數除帳保稅貨品領用紀錄及是否依規定期限保存 ;未於合理期間使用之貨品是否繳庫登列保稅帳冊;除帳後 輸往課稅區時仍屬有利用價值且能變價者,是否按出廠型態 繕具報單補稅。

(十二)其他保稅業務。

三、稽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稽核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指派稽核關員,並於「科技產業園 區區內事業稽核報告表」(如附件一)勾選稽核項目,實地或 遠端查核業者是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將查核結果詳實填 列於該稽核報告表陳報上級主管核閱。

(二)稽核關員之直屬主管不定期督導考核,並繕具督導報告陳核。

(三)稽核關員執行稽核作業,如發現有異常或缺失情形,應填具「 稽核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不符事項通知單」(如附件二)一 式三份,由區內事業簽認後,其中二份分別交由區內事業及其 保稅業務人員收執,並限期改善及列管追蹤,另一份附於「科 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稽核報告表」陳核。

(四)原則上各區內事業,每月稽核一次。但與海關簽訂策略聯盟、經海關認證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或無保稅貨品之區內事業,得 依風險管理機制,視實際業務需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