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朝鄰居連續噴汽油 並欲點火 依殺人未遂判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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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詹姓男子因細故對鄰居謝男不滿,懷恨在心,今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見謝男騎機車欲載兒子外出,竟持高壓噴灑器連續朝謝男父子噴灑汽油,並拿噴火器欲點火之際,謝男大驚趕緊上前將詹男推倒在地,父子倆始倖免於難,但謝男仍因而眼睛受傷,其子則疑似吸入有機溶劑氣體。彰化地院審結,依殺人未遂罪將詹男判處八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詹男與謝男為鄰居,詹男因細故對謝男心生不滿,懷恨在心,先去購買噴火器(含瓦斯罐)及高壓噴灑器各一組後。再去買二個塑膠空桶,然後騎機車前往購買約七、八公升汽油,裝入該空桶。

今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七點十八分許,詹男攜帶該些物品前往謝男住處前,見謝男欲騎機車載兒子外出,於是手持高壓噴灑器連續朝謝男父子噴灑汽油,另持噴火器欲點火之際,謝男見狀大驚,趕緊上前將詹男推倒在地,使詹無從持噴火器點火,父子倆始倖免於難,但謝男因而受有左眼化學性傷害、左眼表層角膜炎等傷害,其子則疑似吸入有機溶劑氣體。

嗣經謝男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噴火器一組、盛裝汽油空桶一個及高壓噴灑器一組等證物。案經謝男訴請偵辦。但被告否認有何殺人未遂犯行,辯稱並未朝告訴人之子噴灑汽油,且未打開噴火器開關等語。

法院審酌被告以放火殺人,被害人可能因此遭受難以想像的痛苦與驚恐,手段殘酷;而放火一旦失控延燒,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危險性不能小覷;本件最終雖因被告遭告訴人推倒後並未成功點火,然仍無法免去被告行為的惡性重大;再考量被告犯後僅坦承傷害、恐嚇,而否認殺人未遂犯行、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等情,量處八年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