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豪雨災害救助金 辦法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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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翔∕嘉義縣報導

嘉義縣政府表示,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時,依災害救助相關規定可申報災害救助金。

災害救助規定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台幣二十萬元。

(一)因災致死者。

(二)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三)因災害而失蹤,經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確定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每人發給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十萬元)者,每人發給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因水災致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每人發給二萬元(最高五口十萬元)。

五、依據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除以上四點外,另有住戶淹水救助:實際居住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住屋因水災淹水屋內達五十公分以上,每戶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