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談判亮衝鋒槍、制式手槍 亂掃射各判5年8月、5年6月

246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為幫弟弟出氣找來六人要和謝姓男子談判,因見對方人多勢眾、車隊聲勢浩大,陳竟和林姓同夥分別持制式手槍、改造衝鋒槍,從車子天窗站起朝他們一陣掃射,造成擋風玻璃、引擎蓋多處彈孔;台中地院認為陳、林顯有殺人不確定故意,各依殺人未遂罪判五年八月、五年六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陳男認為弟弟遭謝姓男子一夥人毆打,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找來林姓、陳姓、賴姓、鄧姓吉萬姓男子一共七人,和謝等相約大雅區一處月老廟談判,當天凌晨一時多,陳等七人發現對方謝男赴約時,整個車隊人多勢眾、聲勢浩大。

陳就命林姓同夥持一把改造的衝鋒槍從車子天窗站起,隨後陳男也跟著起身,兩人分別持衝鋒槍、制式手槍朝對方車隊一陣掃射。謝男的車隊包括擋風玻璃、引擎蓋及車門都有多個彈孔,警方獲報依殺人未遂、槍砲等罪嫌將陳等一共七人送辦。

法院審理時,陳男均坦承不諱,但持衝鋒槍的林男則否認殺人未遂,辯稱當時站在天窗外側開槍,自己是對空鳴槍,沒有殺人主觀犯意,開槍只是想要威嚇對方,但因開槍有後座力、風又大,因衝鋒槍是連發,當時按一下,發現可能掃射到對方就停止。

對方目擊者也說,看到拿長槍探出頭的人有涉及,朝他們這一側車輛擊發,接連聽到三發、六發槍聲;另有人說,槍聲的連發的,看到有人站在天窗開槍,一開始朝天空,再朝車子。法院認定,陳、林開槍都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

法院認為,陳、林不能妥適處理自我情緒,和謝男發生衝突就基於殺人不確定故意,於行進中車輛內隨意開槍,另陳姓、賴姓、鄧姓及萬姓同夥基於邀約到場,持槍行為造成社會危害。

法院審理後各依殺人未遂罪,判陳男五年八月、林男五年六月,另依共同犯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罪,判陳、賴、鄧及萬五年四月至五年六月,併科七至二十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