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 恐遭罰鍰、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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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市區張先生問:我半年多以前去台東玩的時候目擊一場車禍案件,最近收到台東地方法院的傳票要我去當證人。因為傳票記載的開庭時間我正好出國,而且時間過這麼久,其實我已經不記得當時的情形了,可不可以不要出庭呢?

 答: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一七六條之一、第一七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民事訴訟法第三0二條、第三0三條第一、二項亦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為此,無論民、刑事訴訟,法律均規定人民有於他人案件為證人之義務;證人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雖可能因案件當事人捨棄調查證據聲請而無需再出庭作證,惟亦可能遭罰鍰甚至拘提到庭。
 如張先生於法院預定傳訊之期日因故無法到庭,建議可檢附證明文件向法院請假、請求另定期日傳訊。又如係因路途遙遠等原因難以遵期到場,亦可考慮具狀向法院陳明不能到場之事由,由法院考量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七七條第一、二項或民事訴訟法第三0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等規定,就近於證人所在地之法院或利用影音傳送設備訊問證人,不宜對法院傳票置之不理或逕予拒絕出庭,以免遭受裁罰或限制人身自由之不利處分。 (作者/李合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