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踩空意外領不到慰問金 判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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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石姓女書記於一0六年十二月間於執行職務時因踩空台階摔跤導致受傷,在向所屬機關申請核發慰問金卻遭否決,石女不服,因而循序提起復審、行政訴訟但都敗訴,於是她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在二十八日以將「外來危險」作為突發性外來事故的要件,牴觸母法「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判「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違憲。

判決主文指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係國家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所為保障,乃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具體化,尚不生牴觸憲法第十八條人民服公職權保障之問題。

基於國家對人民服公職權的保障意旨,所稱的「意外」,本不限於單純因外來危險源所致事故,尚應包含因公務人員本身疏忽所致者。中華民國一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的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其中關於「外來危險事故」部分,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十八條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判決違憲。

不過,慰問金發給辦法在民國一一0年四月十六日修正發布時,已將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意外」的定義放寬,不再限於須有外來危險因素介入,也不因單純個人疏失即不發給慰問金,所以,現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已無憲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