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海洋污染 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預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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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海洋委員會預告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主要是茲為配合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今(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修正後本法為因應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對當地環境、生態、產業之影響相當深遠,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向海洋污染之主體及於生產、製造、運輸過程或其他情形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業者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以下簡稱海污費),使其承擔恢復、填補等義務,爰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其修正要點如下:修正法源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或委託執行海污費之收取等相關事項,海污費徵收依據、徵收對象、徵收項目、徵收費率及計算公式,增訂海污費費率檢討及調整之依據,增訂海污費徵收時間。及針對從事海洋棄置者,其費額計算方式及依據,針對原油進口業者,其費額計算方式及依據。

海洋棄置者及原油進口業者之繳費義務人繳費時間、申報格式、繳費方式。繳費義務人經審查核算不足時應限期補足之規定,如有歇業或停業情事者之辦理結算或停徵程序。給付投保之責任保險超出公告限額時,其差額得作為海污費減免金額,繳費義務人應提報資料之義務及期限,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予核定海污費之情形,繳費義務人因故未繳交海污費時之調整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重新計算海污費及計算利息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