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大樓案消基會團體訴訟求償 地院判賠7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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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永康維冠大樓倒塌造成一百十五人死亡,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受災民委託打團體訴訟,向建商求償卅五億五千餘萬元。台南地院十六日判決建商和大合鑽探技術公司要賠償七億餘元,每位死者均判給兩百萬元慰撫金。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賠七億金額分為兩大部分,其一是損害賠償四億六百卅三萬餘元(消基會求償五億八千萬餘元),另一部分是懲罰性賠償兩億九千四百餘萬元(消基會求償廿九億三千萬餘元)。建商林明輝及兩名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還有維冠經理洪仙汗、大合公司技鄭東旭、大合公司,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原告請求金額和判決金額有落差原因,針對損害賠償的部分,有部分被害人已領取犯罪被害補償金兩千餘萬,這部分要扣除;另外針對懲罰性賠償部分,主要是法官認為被告適用舊法判賠較低金額,而消基會是以新法作為較高求償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