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函中市府更正中火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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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柏翰、徐義雄/綜合報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十九日指出,經查明中火全廠的生煤年使用量累計至各次告發日時,均未超過許可證核定量,且中市府處分規定前後矛盾,已發函中市環保局更正相關處分;台中市環保局則表示「此舉前所未有、匪夷所思!」
 台中市政府於去年十二月間認定台電公司台中火力發電廠全廠生煤年使用量超過許可證核定量,分別於當月三日、十四日及二十五日三次以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告發,又認屬情節重大而廢止二部發電機組操作許可證。
 環保署指出,台中市環保局於一0六年核發中火的操作許可證,十個機組共二一00萬公噸,為管制生煤使用量,中市府附帶登載要求全廠生煤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六00萬公噸或四年內減少四成」;二一00萬公噸減4成為一二六0萬公噸,但三次處分中火時生煤用量分別為一一九一萬、一二一七萬及一二三一萬公噸,均未超過。
 此外,環保署指出,台中市環保局為達成裁處目的,於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以「誤繕」為由,直接改變原來許可證內容,要求中火提前一年減少全廠生煤用量達四成,造成業者應變不及,也影響操作的穩定性,有違行政程序法強調的信賴保護原則。
 環保署說,雖然重視空汙改善工作,但仍應秉持依法行政原則推動各項空汙管制措施,將持續與地方主管機關攜手加速推動各項空汙減排作為,以達成維護空氣品質的目標。
 台中市環保局說,此案已進入訴願審議程序,中央僅依台電公司單方的執法疑義請示函,即發文認定環保局先前的行政處分違法,「史無前例」限五日內進行更正,儼然侵害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獨立審查權限,與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不符,且有影響訴願決定之虞。
 環保局表示,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利害關係人對行政處分適法性及妥當性的救濟,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中火對於環保局所為行政處分已提出訴願,目前正由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中,應待訴願決定的結果,再依程序辦理後續相關事宜,中央應尊重正當程序裁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