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度猥褻女童 假叔公判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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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0四年五月間,時年十一歲的女童小花(化名)陪同家人參與廟宇建醮活動,於觀看布袋戲演出時,遭自稱叔公的男子帶到戲台後方,偷看小花胸部並揉摸私處。同年七月又以送平板電腦為由,將小花騙回住處,親吻並逼摸生殖器猥褻,台南高分院二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判處四年六月。

一0四年間五月三日,五年級的小花與家人參加建醮活動,小花看到布袋戲班以為是叔叔來演出,至戲台後方找叔叔,見叔叔未來演出本欲離去,卻遭自稱其叔公的阿水(化名)攔住,讓小花到後台看熱鬧,不料阿水利用將小花抱上戲台機會,隔著內褲撫摸女童生殖器,更拉開小花衣領觀看其胸部,更稱「怎麼比姊姊小」欲幫女童按摩,不顧小花拒絕撫摸其胸部及私處。

猥褻得逞後,阿水拿出零錢並留下寫有電話號碼紙條交予小花,向其表示「想要什麼都可以打給叔公說」。小花後怕被責罵不敢告知家人,卻擔心對方藉口騷擾,遂於暑假期間打電話向阿水索要昂貴的平板電腦,期望對方知難而退。不料阿水佯裝答應,七月間某日稱平板已到貨到學校將小花載回家中,將小花抱到腿上撫摸猥褻,更播放色情片助興。期間假借上廁所名義故意露出生殖器給女童碰觸,直到小花哭泣拒絕才罷手。

直到一0七年間小花告知國中輔導老師全案才爆發,案經台南地院審理依妨害性自主判處「叔公」四年六月刑期。然而阿水否認犯行上訴二審,辯稱女童要電腦未果誣陷提告。二審法官重啟調查勘驗相關證據並比對相關人等證詞,認小花指訴有據,且案發迄今五年仍有情緒創傷反應,認阿水說詞所為卸責不予採信,審理時也未表示歉意,難認態度良好,維持一審原判,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