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勞役偷吃步 翁茂鍾、退休副所長聲押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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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於一0一年因炒作公司股票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遭高等法院判刑一年,得易服社會勞動,同年九月執行完畢。然而高檢署發現翁於短短九月間,將近兩千兩百小時的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認翁有不實執行嫌疑、負責的台南警方也涉包庇放水,南檢一日晚間傳喚相關人等偵訊,二日聲請羈押翁茂鍾及退休副所長楊博賢獲准,並禁止接見、通信。

高檢署檢察官於日前重新檢視翁茂鍾炒股案卷宗,翁被依違反證交法及商業會計法等罪,分別被判刑六月、五月及二月,合併執行一年定讞,可易服勞務。考量翁戶籍設在台南,將其指派至原台南縣警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易服勞役,每日六小時。然而翁於同年九月,將合計二一九六小時勞役執行完畢,平均每日超過八小時。

然而高檢署核對相關資料後,發現翁並部分時間未依規定前往分駐所執行社會勞動,但分駐所督導人員卻在相關督導與簽到表冊上將翁記載為按時執行,因登載不實使翁茂鍾得以提前執行完畢。高檢署遂立即將全案交由台南地檢署偵辦。一日凌晨,南檢於同步傳喚被告十六人、證人一人到案,除翁茂鍾及其秘書外,也傳喚八名現職警員、五名退休警員及南檢已離職及現職觀護佐理員等。

檢方訊後認為,翁茂鍾及已退休的副所長楊博賢同謀,涉嫌共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有滅證串供之虞,且本件其餘涉嫌人員不少尚待檢警釐清,認兩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可能,二日向法院申請羈押獲准,另有四名時任官田分駐所的警員訊後各以十萬元交保,已離職的林姓觀護佐理員則以八萬元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