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831兩案 黎智英判囚1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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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綜合外電報導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香港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九人被裁定前年八月十八日參與及組織非法集結罪名成立,法院十六日宣判,黎智英被判囚一年,李柱銘被判十一個月但緩刑二年。不過,傍晚黎智英又因涉「八三一」非法集結被判八個月,兩案同期執行將入獄十四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昨下午宣判,按照各被告的次序裁定黎智英入獄一年、李卓人一年、吳靄儀一年(緩刑兩年)、梁國雄十八個月、何秀蘭八個月、何俊仁一年(緩刑二年)、梁耀忠八個月(緩刑一年)、李柱銘十一個月(緩刑二年)、區諾軒十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傍晚再就「八三一」案宣判,黎智英被判八個月、楊森八個月(緩刑一年)、李卓人六個月。

黎智英和李卓人在此案的部分刑期與「八一八」案的刑期同期執行,兩人各加囚兩個月,即黎智英及李卓人兩案共入獄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