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走廊 〉汽車擦撞騎士輕傷 駕駛未報案離去屬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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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南區朱先生問:我前幾天開車回家途中,在巷口被闖紅燈的機車擦撞,機車騎士倒地後有小擦傷,但他可能也知道是他自己闖紅燈有錯在先,把車扶起來就騎走了。我回家後越想越不對勁,請問我這樣算是肇事逃逸嗎?

答: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修法前原本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即不論駕駛人對車禍之發生有無過失責任,凡因車禍造成死傷結果而駕駛人逕離開現場者,均構成本條犯罪。

因上開條文所定「肇事」用語並未就是否包含「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為明確規定使人民得以理解或預見,且就法定刑度不論情節輕重,一律規定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該規範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於民國(下同)一0八年五月卅一日做出釋字第七七七號解釋,宣告上開違憲條文就「非因駕駛人故意過失所致肇事」部分立即失效,就法定刑部分則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兩年時失其效力。解釋公布後,司法實務上亦曾作成對無故意過失責任而離開現場之駕駛人為無罪認定,及就情節輕微者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之見解。

為避免因上開解釋效力造成法律真空,立法院於一一0年五月廿一日三讀通過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修正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等修正並經總統於同年五月廿八日公布施行。為此,依現行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規定,駕駛人對於發生死傷狀況之車禍發生縱無過失,如逕行離開現場,亦構成肇事逃逸罪,僅可由法官於判決時減輕或免除其刑而已,特將此法規修正新訊敘明如上,請讀者多加注意。

(作者∕李合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