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警收賄 判撤職停用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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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南市第三警分局盧姓員警七年前被控收受轄區電玩業者賄款,被依貪汙罪判刑十二年定讞。全案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他違反公務員情節重大,將他判處撤職,並停止任用公務員二年。

判決指出,盧員任職員警期間對於轄區內的賭博性電子遊戲場業,負有查緝取締責任,但民國一0三年間,經中間人介紹認識謝姓電玩業者。

謝男為避免經營賭博的電玩店遭轄區員警取締,透過中間人先後兩次約出盧員見面,分別賄款各二十萬元給盧員。盧員共計收賄四十萬元,再以通知警方臨檢訊息等方式包庇業者。

第三分局接獲檢舉對盧員展開監聽,認定他涉嫌收賄包庇,立刻約談。盧員辯稱,與謝男見面單純是為肅毒專案,並未收受賄款。

法院並未採信盧員說法,認定他透過收賄,以消極不查緝取締謝男的電玩店,屬違背職務行為,且具有對價關係,依貪汙罪判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四年確定。

懲戒法院審理指出,盧員除觸犯刑罰,也有違公務員應清廉的規定,嚴重損害政府機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審酌其行為破壞警察機關執法威信甚鉅,及其收受賄賂次數、金額,評議後判他撤職,停止任用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