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越南秘書核發簽證圖利 更二審判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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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外交部前駐越南代表處一等祕書蕭裕文,被控不法核發學生簽證,還持有不明資金。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二十二日依二十二個貪汙圖利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將他判刑八年八月。

判決指出,蕭裕文於民國九十九年在越南工作期間,與當地仲介曹保麟勾結,在核發學生簽證時放水並收賄,曹男涉偽造學生財力證明及漢語水平證書。

蕭裕文共計圖利曹保麟辦理二十二件學生簽證,曹男每件可獲一千至四千五百美元不等代辦費,學生順利入學時會再向入學學校收取一成學費、約新台幣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仲介費。

此外,蕭裕文被控駐越期間財產與其薪資收入顯不相當,另在帳戶內也有約二萬一千二百元不明美金。

一審台北地院將蕭裕文判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五年,曹保麟判刑二年、得易科罰金;二審高院依二十七件貪汙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蕭男應執行十年,曹男偽造文書十四罪,應執行一年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更一審依二十二件貪汙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將蕭男點併判刑八年十月、褫奪公權四年。曹男因未上訴而確定。

更二審審理時,蕭男仍不認罪,辯稱是依法核發護照,純為行使裁量權,沒有圖利問題;至於可疑財產部份,則是用來投資的錢,非犯罪所得,但合議庭不採信,合併判刑八年八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