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蔡錦賢當選無效 呂孫福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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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社/台北二十日電
 呂孫福參選新北市議員落選,不服蔡錦賢涉賄選遭判七月,逃亡躲過執行刑時效後,繼續選還當選,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二審今認非屬選罷法所定不得登記候選事由,判呂敗訴確定。
 全案緣於,呂孫福提告主張,蔡錦賢曾犯預備賄選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七月、褫奪公權二年確定後,逃亡通緝,後來因行刑權時效消滅,經撤銷通緝而未執行,認為觸犯選罷法相關事由,蔡錦賢不得登記候選,因此蔡錦賢應當選無效。
 一審法院判呂孫福敗訴,呂孫福不服而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呂孫福敗訴確定。
 二審公布新聞資料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雖增訂處罰「預備賄選罪」,但並未同步修正同法所定候選人消極資格,仍僅規範「賄選既遂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候選,並不包含預備賄選罪在內;且「賄選既遂判刑確定者」,列入得提起當選無效訴訟事由,仍未將「預備賄選罪」納入規定,迄今均未修正增訂。
 新聞資料指出,於法律未修正變更前,法院應本於法律意旨為審判,不得擅加填補,因此蔡錦賢雖曾犯預備賄選罪,但不屬選罷法所列事由,依法仍得登記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