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嬤與陸媳爭孫 釋憲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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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監護權官司敗訴再提釋憲 法庭:依法生父死亡時由生母監護 母跨海爭子訴訟程序沒觸法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中國大陸籍女子與我國籍祖母爭取八歲男童的監護權而興訟,祖母敗訴確定後,委由律師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請求男童不要被生母帶回中國。憲法法庭指出,依法生父死亡時由生母監護,且法院訴訟程序沒有牴觸憲法,裁定本案不受理解釋。

男童生父於民國一0三年時前往中國大陸讀書,當時與陸籍女子結婚並生下男童,後來兩人因故於一0五年間協議離婚,談好由祖母將男童帶回台灣同住,男童固定時間會到中國大陸與生母會面。

一0八年間男童生父在中國大陸過世,祖母向法院聲請停止男童生母的親權,也委請律師跨海打官司,及選定祖母為男童監護人。生母也提起反聲請,要求祖母將男童交給她。

歷審法院均判決祖母敗訴,裁定男童交付給生母。敗訴確定後,男童及祖母聲請釋憲,盼將男童留在台灣,憲法法庭十日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說明指出,我國現行法制規定,生父無法行使親權時,生母是唯一親權人,祖母也無法主張親權(除非生母被宣告停止親權)。

憲法法庭表示,一一一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有關台義爭女案,是關於因父母之間就未成年子女所生親權爭議,與本案的案情有所不同。

憲法法庭認為,祖母要求以男童的最佳利益來考量由誰行使親權,所提的相關主張,均無法說明其基本權如何受到侵害,不具憲法重要性,因此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