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殺女店長 殘暴痴男仍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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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屏東男子黃東明愛慕通訊行曾姓女店長不成,竟開車衝撞後將她上銬在空屋,斷絕求助機會致死,屏東地院一審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高雄高分院二十四日依原審認事用法、量刑並無不妥,駁回屏東地檢署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該案起於五十六歲的被告黃東明,因愛慕屏東市一家通訊行的二十九歲曾姓女店長不斷騷擾。心生畏懼的曾女向警方報案且拒絕和解,未料黃男由愛生恨,民國一一一年四月間開車高速衝撞,導致她當場重傷昏迷,甚至將她載往市區一處空屋,將左腳上銬在樓梯扶手,斷絕求助機會致死。

屏東地方法院一審以黃男涉犯強制罪及殺人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屏東地檢署認為,黃男在審理期間以精神障礙企圖減免刑責,未見悔意,其犯罪手段竟將曾女拘禁空屋任慢慢死去,極為殘忍、冷血、泯滅人性,剝奪他人生命犯罪情節重大,有與社會永久隔絕必要,以免悲劇再度發生;原審量處過輕,因此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