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藥在台屬處方藥 違法販售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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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FDA)近日核准美國首款非處方避孕藥。食藥署15日提醒,無論事前或事後避孕藥,在台灣均屬處方藥,藥局若無醫師處方箋卻賣給民眾,最高可罰200萬元。

FDA宣布批准美國首款非處方口服避孕藥Opill,未來可在藥局、超市及線上購買。食藥署表示,未來若藥商申請查驗登記,會依台灣實際經驗與國情審酌,不見得跟進核准為非處方用藥。

避孕藥在台灣為處方用藥,沒有區別事前或事後,但不少民眾貪圖方便會直接到藥局洽詢。食藥署提醒,藥局如違法販售處方藥,將依違反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須由醫師處方的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