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致落軌亡 台鐵站務員起訴

507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鐵南港車站去年發生一名王姓女乘客落軌後撞斃的意外,士林地檢署調查認為,王女案發前坐在月台邊緣,從落軌到列車進站長達四分鐘,但負責行車監看的吳姓站務員卻疏未注意,三日依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
 依據月台監視器畫面,去年八月二十六日當天下午二時四十五分,王女一人坐在南港車站第一月台第一車停靠處的位置,十八秒後掉落月台;三分鐘後,第一月台亮起紅色警示燈,王女仍在軌道上,四分鐘後列車進站撞擊王女。
 吳姓站務員到案後否認疏失,表示當時得知列車即將進站,就離開聯絡室到月台上,均沒有看到鐵軌上有人,也沒有其他旅客反映異狀。後來聽到剎車聲,司機通報撞到異物,台鐵服務員前往查看,他則返回聯絡室繼續值勤。
 吳員指出,聯絡室位置是在第十三車,王女是在第一車停靠處落軌,距離遙遠且燈光昏暗,監視器也有死角,沒看到軌道有人。
 檢方發現,吳員於列車進站前,從聯絡室走到第一月台第十三車的位置監看列車,傳遞准許列車進站的號誌前,應可透過月台第十三車處的監視器畫面,看到王女動態,只要在四分鐘內看一下監視器就能避免意外發生,顯有疏失。
 檢方認為,吳員在列車進站前有確認月台與軌道安全的義務,但為何案發前四分鐘有人坐在月台邊並落軌,竟全然不知,明顯疏忽,未發現王女落軌給予即時警告或協助,導致意外發生,應負過失致死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