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公仔涉侵權和解 2分局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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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警政署多年前以「警察公仔」圖騰製作相關文宣品等,簡姓原創者認為部分警方違約逾權使用,對大安分局周姓分局長等官警及承包廠商提出侵權告訴,台北地檢署考量兩造已和解,二十日將周員等人處分不起訴。
 簡男提告指出,他設計的警察公仔圖騰賣給警政署使用,只限用於公仔本身,著作權仍歸他所有,雙方簽訂的契約內,也明訂只限公佈布在警政署官網二年,不能有商業行為,即使是警局也不能援用。
 警政署為此也曾發公文提醒各警局,指警察公仔圖騰僅能引用於網站、公文書及紙質印刷文宣、海報,不得招商製作其他實體商品,也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或散佈、重製等。
 警政署也說明,各警察機關先前取得授權範圍以外的實體商品,在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同意以前,不得再行使用。
 不過,簡男發現仍有部分警察局有越權使用的情況,對大安分局周姓分局長、中正一分局沈姓分局長、南海派出所黃姓前所長、蕭姓員警及文宣品的廠商提出侵權告訴。
 檢方調查期間,簡男已與周員等五人達成和解,檢察官昨日將五人作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