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司機撞癱騎士 車行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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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李姓計程車司機在市區把一名廿五歲的機車騎士撞成癱瘓,終生須躺在病榻上,被害人家屬求償。法官判決李男及車行要連帶賠償一千九百七十四萬元及其父母各一百萬元精神賠償金。
 二0一七年五月廿三日清晨五點廿六分,李姓計程車司機駕車沿中西區府前路一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永福路閃光黃燈交岔路口,撞上黃姓機車騎士,致黃重傷送醫住院達一個月,經多次開刀急救才救回一命,也因此癱瘓在床終其一生。黃男與其父母親,提出民事求償,包括醫療費等及精神賠償金,共計三千多萬元,且車行老闆要負連帶賠償責任。李則主張黃男有喝酒,應負過失比例占六成。
 車行謝姓老闆說,李向車行承租該車時,即要求李詳加閱讀租賃契約書後親筆簽名,交車前也特別提醒於租用期間必須遵守一切交通規則並小心駕駛,並在契約書註明,卻仍發生此事故,車行對此事件已盡責任,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李男超速通過閃光黃燈交岔路口,應負較重的過失責任七成五,因此李男要賠付金額,包括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再扣除被害人已領取強制保險金,李男必須賠償一千九百七十四萬元給黃男,及黃男的父母各一百萬元精神賠償金,而計程車行要與李男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