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無法證明誰闖紅燈肇事 然未必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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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河區李小姐問:我上週騎機車通過交岔路口,被一輛闖紅燈的機車撞傷,沒想到在警局製作筆錄時,對方非但否認違規,還謊稱闖紅燈的人是我,讓我非常生氣。由於雙方車上都沒有裝行車紀錄器,現場也沒證人,辦案的員警事後告訴我,找不到交岔路口的監視器畫面,無法證明何人闖紅燈?我和對方無法和解,互相提起過失傷害的告訴,但懂法律的朋友告訴我,在沒有辦法證明是誰闖紅燈的情形下,到了法院可能會各打五十大板,大家都被判有罪,也有可能雙方都判決無罪,請問真有這種可能嗎?
 答:交通法規明定,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因此李小姐所稱上揭闖紅燈的情形,應該是指其中一位機車騎士,在圓形紅燈亮起之後,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的情形,而非指越過路口之後紅燈才亮起的狀況,如果有這樣的狀況,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的,以上應先加以說明。
 實務上,法院對於有交通號誌管制的交岔路口肇事事件,有關刑事責任的認定,多以違反號誌指示之一方具有過失責任,未違反之一方則無過失責任。如果無法證明何人違反交通號誌之指示時,基於刑事上「罪疑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會以犯罪無法證明為由而判決肇事之一方或雙方無罪;行車事故鑑定機關對於責任有無的鑑定也是如此。
 但也有部分判決認為,未違反交通號誌指示的一方,如果有超速行駛、夜間行車未點亮燈光等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以致發生肇事結果時,也會認為就事故的發生具有過失責任,這一類的判決尤其常見於未遵守交通號誌指示之一方當事人,有重傷或發生死亡之結果時。
 依照李小姐的陳述,本案在設有交通號誌管制的交岔路口肇事,如果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何人闖紅燈,也欠缺其他旁證足以證明肇事的當事人有違反其他交通安全規則的情形時,依照上揭說明以及「罪疑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法院確實有將雙方當事人均判決無罪的可能;但如果當事人之一方,被發現有其他違反交通安全規則的情形時,也有可能經法院認定具有過失責任,而判決有罪。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