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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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順應國際潮流,強化青年權益保障,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二十五日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成年的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男女的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並設緩衝期兩年,預計於民國一一二年元旦起實施。
 司委會昨日排審「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三案,邀請法務部、司法院官員報告並備質詢。
 會中初審通過民法的成年年齡從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也將結婚年齡由男十八歲、女十六歲,修正為男女均為十八歲;男女最低訂婚年齡由男十七歲、女十五歲,修正為均十七歲。
 同時刪除「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的條文;而未成年人兩願離婚者,也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得自行離婚。
 此外,本次修法也新增「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二」條文,明定修正的民法相關條文將於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當天滿十八歲就為成年;若當天未滿二十歲、但已依法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的權利或利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
 行政院、司法院於提案說明指出,調降民法成年年齡涉及社會重要制度變革,無論對人民或政府機關均有所影響,因此,本次調降成年年齡宜設有緩衝期兩年,以利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因應新制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