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陸方越界採砂 立院三讀最高可關7年罰1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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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打擊中國大陸採砂船越界盜採海砂,立法院會三十日三讀修正通過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未來違法採取砂石最高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原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原條文並未規定刑責。

三讀通過條文新增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以及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的部分,原僅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本次三讀通過條文,增訂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