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當和事老 婦藏女兒躲12年 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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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彰化林姓女子十三年前和謝姓男子離婚,九十七年間利用探視當時才十一歲的女兒之機會,將女兒帶走,從此消失十二年,直到去年十二月間為警方在高雄尋獲,彰化地檢署將林女依妨害家庭之準略誘罪嫌偵辦,二十九日偵結,檢察官認林女深表悔意,並經謝男同意,而予緩起訴。檢方期盼雙方可以修復關係。

緩起訴處分書指出,林女和謝男於九十六年離婚,彰化地院九十七年裁定將兩人生育的一男一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謝男任之,林女則取得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

未料,林女於九十七年二月利用探視及攜回同宿之機會,將女兒接走後,逾越約定探視期限,不將女兒交還謝男,更斷絕女兒與謝男之聯繫,使女兒脫離謝男之監護,且行蹤不明。

在失去蹤影十二年後,直到去年十二月七日彰化田中警分局與高雄警方合作,才找到現已二十三歲的女兒及林女,也發現林女為躲避謝男和警方追查,不僅沒讓女兒繼續上學,連看醫生都是自費,甚至不用提款卡,只用現金消費。最後是警方查一家賣場會員資料,才查到林女有消費紀錄,鎖定林女住在高雄,並找到母女倆。

據了解,檢察官偵查時,也聽了女兒的心聲,進而鼓勵她未來要好好念書,並當父母間潤滑劑。

檢方認林女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準略誘罪,審酌林女並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歷此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告訴人也同意為緩起訴處分等情,而予緩起訴,期間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