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泰豐公仔明信片侵權 判賠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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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知名餐廳「鼎泰豐」與寶來文創開發公司合作,由寶來製作Q版卡通圖像供鼎泰豐使用,雙方合作結束後,卻仍繼續使用「鼎仔」、「飛鳥」圖像於明信片,遭寶來提訟。最高法院認定鼎泰豐侵害著作權,維持二審判決,應賠償二萬元給寶來確定。

寶來文創與鼎泰豐原訂有商品開發互惠合作契約,民國九十八年至一百年間,由寶來的顏姓女員工負責商品設計,創作「鼎仔」、「飛鳥」等卡通圖樣,供鼎泰豐用於名信片等相關物品販售。

寶來指出,雙方當時簽有合約,明定設計師任職期間設計的物品,著作權屬於寶來所有,但鼎泰豐卻擅用相關卡通人物製成名信片販售,已侵害寶來的權利,提訟加倍求償一百六十五萬元,且須登報道歉。

鼎泰豐答辯表示,寶來文創提告的明信片侵權爭議,已超過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不得請求,且該著作經濟價值極低,占整張明信片版面不到十分之一,求償額應以銷售毛利總額的十分之一,共二千零三十七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