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案2審都重判6年 員警向詐團索賄3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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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瑞芳分局賴姓前員警,偵辦詐騙案時被控透露案情給集團成員,再以「借款」為由索賄三十五萬元,並包庇兩名詐騙成員。一審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五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賴員假籍借款名義索賄,應加重其刑,二十四日加重判刑六年、褫奪公權五年。全案仍可上訴。

賴員在職時曾經擔任警專招生海報的模特兒,案發後賴員已被停職查辦。

賴員堅稱三十五萬元是「借款」,並非賄款,但高院依多名證人的證詞,不採信其說明,認定賴員是籍由借款名義索賄,具收賄主觀犯意,加上他是具調查職務的人,應加重其刑,昨日重改判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