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發展法初審 科技部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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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二十八日初審「太空發展法草案」。草案明定科技部為主管機關,並以專責法人協助推動太空發展業務,也規範發射載具於境內發射時,應於國家發射場域實施作業,且科技部與經濟部等部會應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太空發展法草案」等案,全案審查完竣,需交由黨團協商。

科技部長吳政忠會後受訪時說,草案確定主管機關為科技部,且未來會有專責法人協助辦理相關業務。太空產業過去以軍事、通訊用途為主,未來十年則會開展全面性商業產業發展,包括地面接收設備,以及5G、6G的創新應用等,都涵蓋在太空產業內,因此跟所有人都有關。

根據行政院版本草案說明,近年來商業應用性太空活動逐漸普及,太空事務需要完善法制基礎;草案中明定,為促進太空產業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會同經濟部及其他有關機關,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推動高附加價值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及必要獎勵措施、協助關聯產業發展與國際接軌、培育太空產業發展人才等事項。

吳政忠表示,過去三十年來,太空中心主要負責研發與相關應用,既然要發展太空產業,會與經濟部及相關部會一起,盡力爭取預算;至於發射場域的選址,因為是相當專業的問題,會盡快找專家研商最適合的場所。

草案並規定管制與罰則,發射載具於境內發射時,應於國家發射場域實施發射作業,應依規定辦理登錄,於預定發射日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發射計畫申請,經許可後始得實施,申請時應提出符合發射計畫的責任保險或財務保障等文件;未經許可在境內發射載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