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推國中女入火坑 與嫖客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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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佳里某釣蝦場莊姓主任得知一名女性常客家境清寒,竟提議與其十四歲的女兒性交易,狠心的母親為了換取金錢,竟將親生女兒推入火坑。少女在一0八年三至六月間遭莊男強上十四次,母親也從中獲利三萬五千元,案經台南地院審理,依引誘少女為有對價性交罪分判處莊男及少女母親三年九月、三年一月。

莊男一0七年認識該婦人,得知對方家境不寬裕,提議以每次兩千五百元代價,與尚在就讀國中的女兒發生關係獲得同意。一0八年三月,雙方簽立契約,確認莊男與少女為男女朋友,可以發生性行為。

合約要求少女不得交其他男友,母女倆不得對莊提告,如違反約定,需共同賠償莊五百萬元,少女也在母親脅迫下,成為莊男禁臠。至同年六月中止,莊男強上少女十四次,每次事後均會匯款兩千五百元至母親郵局帳戶,共計匯款三萬五千元。

少女不堪重負,放假時前往新竹期間告知長輩許女,許女立即協助通報警方,檢警即依法介入將少女母親與莊男法辦。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莊為一己私慾,與少女母親共同引誘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童性交易,對少女身心健康危害至鉅,少女母親不循正當管道尋求補助,未盡保護女兒教養之責等情,依引誘少女為有對價性交罪分別判處莊及少女母親三年九月、三年一月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