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行人 內政部修法明定道路應留設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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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打造都市友善安全環境,內政部二十九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標準,明定市區道路均應留設人行道,希望提高人行道的普及率;另也增訂新闢及改善的人行道,原則不劃設機車格位,以停車彎型式設置來替代,還給行人一個安全的通行環境。

內政部昨日表示,為積極改善市區步行環境,此次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明確規範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等,均應留設人行道,以加強保障行人通行安全。

另針對十二公尺以下新闢或改善道路,難以留設人行淨寬一點五公尺的人行道區域給予例外規定,希望在有限的道路空間下,保障行人的權益。

此外,為避免機車任意停放在人行道上,阻礙行人通行,此次修法也增訂新闢及改善的人行道,原則不劃設機車格位,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優先採停車彎型式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內。

除非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在人行道劃設機車停車格位,且劃設後,供人行的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盼藉此改善市區停車秩序。

內政部指出,此次也增訂慢車道寬度不得小於兩公尺,但當各車道寬度已採最小值設計時,可將慢車道的最小寬度調整為一點五公尺,以減少在速差大的情形下,造成慢車與汽車混流而產生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