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遭斷裂電纜電死 台電判賠1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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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羅姓男子六年前行經烏來山區時,遭斷裂的電纜線電擊死亡,羅妻及四子女向台電公司提出民事求償。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台電疏於管理電纜而肇禍,就扶養費部分,判決台電須賠償三百三十一萬多元。

羅妻等五人向台電公司求償醫藥費、喪葬費、慰撫金的部分,最高法院日前已判決台電須賠償一千零六十九萬餘元確定,加上更一審判准的扶養費,台電共應賠償死者家屬一千四百萬餘元。

羅男在新北市烏來山區有一塊地,民國一0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他與妻子找工人前往清理雜草,三人行經山路時,上方電纜線突斷裂掉落,將羅男電死。

羅妻與四子女主張,因台電公司疏於維護電力設備導致電纜線斷裂,致其丈夫遭電纜線電擊死亡,向台電求償共一千八百多萬元。

台電辯稱,該電纜案發前因遭雷擊而斷裂,屬不可抗力的天災,且內部規定派人定期巡勘電纜,電桿上也有標示「危險勿近」警語,羅男用手碰觸電纜,自己也有過失。

法院指出,現場的「危險勿近」警語字體不清晰,且掛在很高的位置,周遭林木密佈,一般人不容易看到警語。此外,羅男的電擊痕跡在左手背及左後大腿,顯見電纜線是垂落在羅男後方。

法院認為,台電於雷雨季及颱風過後,應提高注意義務,詳實檢測電纜線有無斷裂懸落,不能以「巡邏次數已符內部規定」來免除賠償責任,因此認定台電有疏失,就扶養費部分,判決台電賠償三百三十一萬多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