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指刑罰併處社維法罰鍰違一罪不二罰已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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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十日作出第八0八號釋憲文,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刑事法律應移送檢察官,但書又規定應處以罰鍰,若行為人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又另要被處以罰緩,已違反法一罪不二罰原則,宣告該規定違憲、即日起失效。

桃園張姓男子前年十二月吸完笑氣後開車上路,在蘆竹與其他車輛碰撞,員警到場時發現他在吸笑氣,依社維法將他送桃園簡易庭裁罰,另依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承審法官認為「一罪受二罰」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大法官指出,法治國有「一罪不二罰」原則,禁止國家就人民的同一犯罪行為重複究責、處罰,為法治國法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的展現。

大法官認為,會適用社維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同一個行為對法益侵害間只是「量」的程度差異,「本質」上沒有根本不同,如果行為人就同一行為已經受有罪判決的時候,還容許依社維法第三十八條而處以罰鍰的話,就構成重複處罰,因此社維法第三十八條在此範圍內,即日起失效。

不過,大法官說,八0八號解釋宣告違憲的範圍就是有罪判決與社維法罰鍰並存的情形,至於其他如無罪判決,不在本號解釋意旨內。

此外,社維法第三十八條但書關於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沒入等處分的目的,是在於排除已發生的危害,或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並未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