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手術書 改性別遭拒 跨性別者不滿 提行政訴訟勝訴

396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跨性別者「小E」前年向桃園大溪戶政事務所,申請將身分證的性別登記由男改為女,被以未遞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為由拒絕,小E為此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違法,二十三日判決小E勝訴,戶政單位應接受其性別變更登記。

民國一0八年十月,小E到大溪戶政事務所,在不遞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下,申請將身分證的性別登記由男改為女,但被戶政單位拒絕;小E不服提訴願遭駁回後,於去年三月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

法院指出,參照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性別自主權的意旨,個人性別歸屬並非出生時依外部性徵認定即不許變動,仍應容許個人事後透過性別自主決定權的外在發展實踐而變更,並得依資訊隱私權請求變更性別登記。

法院表示,戶政事務所的原處分依據的行政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而違憲,本院依法審判,不受其拘束。本件原處分依違憲的命令要求,以小E未先施行變性手術,未提出變性手術證明為理由,駁回申請,於法有違誤,應予撤銷。

法院並參酌兩家醫療機構由精神專科醫師出具的鑑定報告及其他相關證據的調查結果,認為小E為成年人,已經有獨立自主性別人格,其內在心理自我性別歸屬的認知,長期偏屬女性,已依此自我決定對外展現該性別人格樣貌,並持續相當期間而趨於穩定。

行政法院認定,小E性別應由出生時依外部性徵判別的男性,變更為女性,並得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請求戶政單位申請作成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的行政處分。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