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皮夾反遭告侵占 女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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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黃女在一家便利商店拾獲皮夾向警方報案,失主陳男領回時認為遭對方侵占價值十五萬餘元財物,提告黃女侵占並求償,陳男因無法具體舉證,台中地檢署予以不起訴。

去年八月八日下午,黃女在台中市潭子區一家便利商店內,於櫃檯處拾獲一個皮夾,當天前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報案。

陳男(皮夾所有人)到警局領回皮夾,他認為皮夾內原有價值十萬八千元的便利商店振興隨取卡數十張,以及現金四萬七千元,領回皮夾時僅剩現金三千元,認為遭黃女侵占財物提告,並求償十五萬兩千元。

陳男向檢方說,去年七月十六日,提款二十萬元,同年月二十二日購買數十張便利商店振興隨取卡(價值十萬八千元),再扣除支付的貨款四萬五千元後,皮夾應剩餘四萬七千元,但領回皮夾時僅剩三千元。

陳男遺失皮夾的便利商店,位在台中市警察局對面,但拾獲者未前往警察局報案,卻前往相隔數公里的派出所報案,認為對方行為有異。

黃女澄清,她並非當地人,拾獲皮夾時,因與健身運動中心有約,先赴約後才前往派出所報案,她提出質疑,若依照對方的描述,現金與數十張振興隨取卡,應無法全數放進皮夾且無法合起。

檢方認定陳男無法證明數十張隨取卡放置皮夾內,且無法佐證去年七月二十二日至八月八日間,沒有其他花費,對黃女不起訴處分。

陳男提告黃女求償,法官判決陳男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