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重選手搬樹壓癱 國賠53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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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正平∕高雄報導

曾獲全國菁英盃健力賽冠軍的舉重選手林高毅,五年前在他的國中母校梓官國中代訓,搬運校園內被颱風吹倒的樹木時,被壓成半身癱瘓,為此他提出國賠二千二百萬元;八日高雄高分院判決他勝訴,梓官國中應付五百三十三萬七千零五元,全案仍可上訴。

林高毅國中時期參加梓官國中舉重隊,曾獲全國菁英盃健力賽冠軍,就讀高苑工商後由校方委由梓官國中代訓;二0一六年十月梅姬颱風過後,梓官國中總務主任請教練帶舉重隊,協助搬運一棵折倒的樹木,當年只十六歲的林高毅遭樹木壓住身體,致胸椎骨折、下半身癱瘓、大小便失禁,須靠輪椅才能行動,也斷送舉重前程。

事發一年多以後,總務主任和教練以二二0萬元與林達成和解,高苑工商以學校是私校,事發地也不在高苑,且林已和梓官國中總務主任及教練和解,同意拋棄民事賠償請求權,不得再要求學校賠償。

橋頭地院認為高苑工商是私立學校,屬私法契約之關係,非行使國民義務教育之公權力,教練協助訓練也不是行使公權力,不符合國賠要件,判決林敗訴。

不過,高分院認為,梓官國中校園內樹木係由梓官國中總務處負責管理維護,請教練黃玉琴,找舉重隊學生去將樹根洞口挖大,以便事後處理樹木扶正,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而黃玉琴受雇擔任梓官國中教練,請舉重隊員協助搬動樹木,不是執行舉重訓練教學活動,不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行為。

總務主任黃景隆發現校園內樹木傾倒尚未清理,應負責聯繫委外處理,不應由到校接受舉重訓練的舉重隊員參與挖掘樹根洞口,並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聯繫黃玉琴教練安排學員協助挖樹根洞,認定梓官國中總務主任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過失行為,並與林高毅遭損害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梓官國中應賠償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