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領發票獎金 財部將明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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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財政部預告修法,以不合常規方式分散取得大量小額發票將不給獎,已發獎金也會追回,但遭質疑規範不夠明確。財政部次長李慶華十九日表示,正研擬「不合常規」明確定義,條文生效後開獎的中獎發票才會適用。

財政部九月八日預告「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期間至十一月八日截止;明定以不合常規方式的交易或付款方式,分散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將不予給獎;若已給獎,領取獎金者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應追回中獎獎金。

目前為止,已有立委於質詢時關切,並有十多位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留言反映,要求增加法規的明確性,主要可分為三種意見,包含應清楚訂定國稅局判定「不合常規」的標準、怎樣才構成「分散」取得,以及是否溯及既往追回過去案件中獎獎金。

李慶華指出,「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目前仍在預告期,已聽見立委及民眾所反映的意見,將會於條文中明確定義何謂「不合常規」,等預告期滿後,再正式公告。

至於追回獎金是否有溯及既往的問題,李慶華指出,通常是以條文修正發布生效後的情形才適用,因此,追回獎金應該是針對條文生效後才開出的中獎發票獎金,不會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