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羈押不列入 性侵犯復歸社區報到期 從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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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內政部四日指出,為強化性侵害加害人復歸社會後的監控,避免列管空窗,部務會報通過修正社區監控機制,明定復歸社區的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有羈押等事由致不能報到者,其期間不計入報到期間計算。

內政部表示,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加害人於回歸社區後,須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等資料登記,並依罪名分別向警察機關報到五年或七年;期間內,警察機關依加害人再犯危險程度的不同,實施不同密度的查訪,高再犯危險者每週最高可查訪兩次以上。

不過,內政部也強調,過去加害人接受治療或輔導期間,如被羈押、受有罪判決確定入監執行,原先接受治療或輔導的期程計算均會暫停,但現行規定,警察機關登記報到查訪期間不會中斷,導致衛生單位與警察單位對同一個加害人監督機制的期程不一。

內政部表示,為周延性侵害加害人監督機制,強化加害人復歸社會後的監控,避免列管空窗,因此修正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明定復歸社區的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有羈押、受有罪判決確定入監執行、接受強制治療等事由致不能報到者,其期間不計入報到期間計算。